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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村委会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何分割?

2022-03-0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目前还是比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而且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不能简单地界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也不应当简单地适用“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另外,政府对承包土地的征用补偿款具有对被征用家庭的安置补偿性质,也不同于简单的买卖关系,不应该认为谁是土地的承包经营人,谁就是补偿款的所有人。 我认为,这个补偿款男方能否分得部分款项,问题主要有两个: 1、男方有否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则男方无权主张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女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如果男方户口未迁入的,则男方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承包主体资格。 2、补偿款的性质。土地补偿款主要有三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应归承包人即女方一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应当归双方共有;安置补助费,我倾向认为,它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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