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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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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查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准予执行。对于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律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撤销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时常遇到行政机关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之情形。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査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正确实施,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实践,现对《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粤府〔1992〕12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做好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使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可由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作出决定以示结案。 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可以延期2个月。仍须延期的,由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申请人可以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申请人也可以不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而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起诉的视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能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审理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下级拒不执行行政复议结果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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