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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拒不执行行政复议结果是怎么的?你们能说明吗?

2022-08-03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正确实施,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实践,现对《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粤府〔1992〕12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做好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使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可由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作出决定以示结案。 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可以延期2个月。仍须延期的,由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申请人可以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申请人也可以不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而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起诉的视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能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审理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下级拒不执行行政复议结果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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