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职应该办理手续,否则就没办法结清工资和其他费用辞职一般需要提前申请,除非单位协商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员工办理辞职和离职的...
劳动者转正之后就想辞职,但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入职员工参保手续: 1)带上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的,带一份去即可,以及员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1.如果公章可带去,带上公章和填写完整的《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即可,此情况下《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由社保机构打印,只需盖公章; 2.如不能带公章去,填写完整的《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和《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 3.如员工还没换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则需带员工照片一张,在办理社保的同时办理此证;办理以上手续,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印章。为新员工缴纳社保: 1、除特殊原因,每人只有一个社保账户; 2、进入新公司时,若员工有社保账户的,应到社保局将员工的账户申请报停(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3、新员工没有社保账户的,要提交员工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原件需要提供给社保局扫描制作医保卡); 4、在职职工社保异动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下面以重庆市为例,详解一下社保开户的流程。 1、《重庆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5、《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6、《全权委托授权书》(分公司企业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总公司及分公司); 7、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分公司企业需提供); 8、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分公司企业需提供)。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自动离职也需要办理离职手续,最好与正常离职程序去办理。辞职和离职的流程通常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8人已浏览
1,329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