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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补贴标准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报废微...
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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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大厅26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4、民警查验机动车,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车辆销毁要求,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自行销毁。
根据规定,现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三、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2018汽车报废补贴政策 一、申请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的条件 1.申请补贴的机动车必须是除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以外的黄标车(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具体可通过互联网网页查询,最终结果以市环保局确认意见为准); 2.本市号牌,且车辆注册时所有人的居住地或单位注册地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的机动车; 3.非因自然灾害、失火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且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提前一年报废; 4.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对符合奖补办法规定未及时领取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奖补的黄标车也可提出申请。 5.第三阶段奖补申领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按照奖补办法之规定提交申领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废淘汰黄标车政府予以补贴办法 2.自行处理不予补贴。 为鼓励车主将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就地报废拆解,此项奖补政策仅适用于通过报废方式淘汰的“黄标车”,对转出或自行处理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4.车主可委托回收企业代办。 为方便车主申办补贴,《办法》鼓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办理日常报废手续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接受车主委托,办理补贴申请,提高审核效率,服务社会和市民。 三、申请材料 1.《黄标车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6.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需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主可有两个途径申请奖 途径一:车主将车辆交售给南通市区报废回收企业的,报废回收企业告知车主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政策,车主可委托回收企业办理奖补申请。 途径二:车主在市区以外报废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的,可登录互联网网页,确认车辆为黄标车后,下载、填写申请表,带齐相关材料到市车管所二楼西大厅办理。 五、办理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的地点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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