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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需要登记,未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
收养关系需要登记,未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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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需要登记,未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未办理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是无效的。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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