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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遵守那些程序规定?

2021-10-29
询问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规定,需要注意:一是按规定出示工作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明。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执法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警察滥用职权,防止犯罪分子冒用人民警察名义犯罪,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应当在开始询问前主动出示工作证明,证明其执法身份;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因为人民警察没有携带工作证或者出示工作证。第二,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记录,被询问人可提出补充或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16岁以下的受害者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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