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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上交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2021-11-14
关于人民警察当场缴纳的罚款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缴纳的罚款,应当自缴纳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给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缴纳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达之日起两日内交给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代收罚款的行为。人民警察收到罚款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提交当场收到的罚款,然后由公安机关及时向指定银行支付。但考虑到人民警察承担的执法任务繁重,工作量大,如果要求他们在当场缴纳罚款当天上交公安机关,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牧区,交通不便,人民警察在缴纳罚款当天缴纳罚款会更加困难。因此,人民警察上交所收缴的罚款应规定合理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种罚款期限。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期满日期。对于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取的罚款,人民警察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给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水上的情形。考虑到旅客列车的运行一般需要很长时间,人民警察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应继续履行职责,人民警察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从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给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可能会有困难。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乘客列车的规定。人民警察将收缴的罚款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支付罚款。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期满日期。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支付给银行,有罚款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辖区内确定收缴罚款的银行网点,并在银行设立罚款专用账户,将收缴的罚款存入专用账户,集中上交国库。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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