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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
一、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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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对是否免除债务加入第三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其债务履行义务,债务加入第三人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将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确定为共同责任,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本案中,第二被告与原告达成的“用福润公司所有的房屋抵顶所欠原告工程款的相关事宜”的协议,充分表明了其自愿加入到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事实,故判决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
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三方,而在一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在对案件定性时最易引起争论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最高法院认为,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范畴,在类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根据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具体情形,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第三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海湾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万通公司对冶化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债务加入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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