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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担保期间最长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视为约定不明,即无论当事人怎么约定、中止。”的规定来理解。”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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