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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普通发票也要税号了,至少深圳是这样的。从今年7月1号开始...
必须重新开,把错票交回开票方,要求他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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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不能使用。应该让购买企业提供纳税号,个人和非企业的不用纳税号。
2017年5月19日,XX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付款方为企业的,7月1日以后开发票必须填识别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如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标准:(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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