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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长期欠款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欠款人逃跑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要素在于行为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后,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等情形的,涉嫌诈骗罪,正当的借贷关系,债务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只承担民事偿还责任。
若只是普通经济纠纷,因无能力偿还或无法一次性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诉讼的,一般不会转化成刑事案件,也就不涉及判刑。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为了非法据为己有,通过欺骗、敲诈勒索等方式借取钱款的,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前提是对方要有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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