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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咨询的内容涉及的情况各地政策不一样,建议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不是在工作场所、没有受到事故伤害的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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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优抚政策,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退伍军人,享受与其他退伍军人同等的生活、医疗等养老保障待遇。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上述人员,可以纳入当地政府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范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照顾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对于在农村和城镇没有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度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助的农村退役士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不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达到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达到530元。注:生活补贴标准表①乡镇退伍红军老兵:50520元/年;②乡西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年;③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年。
以参加过抗美援朝退伍老军人的名义,对其去世后有安葬费或抚恤金的,那就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了。民政部门对于抗美援朝复员军人去世后遗孀没有任何补助的。 对于参加抗美援朝的志愿军退役军人分为三种类型:建国前的离休待遇、1954年军队供给制期间的“老复员军人”,1955年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制度后的退役军人; 这三种退役军人所有的待遇仅仅针对的是其本人,不可能荫及家属和后代(就是离休干部也是一样);对于其遗孀国家是没有任何补助、抚恤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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