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例如:严某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17年3月20日严某发现公司于当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以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根据公司法该条规定,要考量两个时间点的股东身份:一是提起诉讼时;二是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其中,提起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是必要条件。如果提起撤销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而诉讼中其不具备股东身份,其诉权不因股份转让而消灭,应由诉讼提起人的权利继受人即股权受让人参加诉讼,否则,应认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对于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身份的情况,一般认为,只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具备股东资格,而且在提起撤销诉讼时亦具备时,才能成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人。通说亦认为,起诉时具备股东身份,而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其不具备股东身份,但其前手具备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资格时,亦具备撤销权人的资格,否则,不具备原告资格。股东会决议形成后,才取得股东身份的,不具备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的撤销权人的资格。
属于违法行为,决议应判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的,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9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8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