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公司法该条规定,要考量两个时间点的股东身份:一是提起诉讼时;二是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其中,提起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是必要条件。如果提起撤销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而诉讼中其不具备股东身份,其诉权不因股份转让而消灭,应由诉讼提起人的权利继受人即股权受让人参加诉讼,否则,应认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对于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身份的情况,一般认为,只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具备股东资格,而且在提起撤销诉讼时亦具备时,才能成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人。通说亦认为,起诉时具备股东身份,而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其不具备股东身份,但其前手具备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资格时,亦具备撤销权人的资格,否则,不具备原告资格。股东会决议形成后,才取得股东身份的,不具备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的撤销权人的资格。
属于违法行为,决议应判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的,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论证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4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