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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 (1)金钱。 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 (2)物。 这里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 (3)可以...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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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而不取”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成,应该说是一种复合行为。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相对人求取或要求财物,其主观上不仅有取得相对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提出要求的主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取得了相对人的财物,对方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者承诺给付。二者的统一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索取”,只有主观上的要求即“索要”而客观上不能实际“取得”(因相对人拒绝)不能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对此不应以犯罪处理。二是行为人提出索要财物时,对方口头答应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口头答应只是一种虚假承诺,相对人内心拒绝给付的,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口头答应并不等于相对人内心的真实给付,由此就具有相应的义务而必须予以给付。现实中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或者拒绝或者给付。这就是说,给付与否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实践中也确有很多相对人因有求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许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打算违法给付,因此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成立。认为相对人的“许诺”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付财物,势必会造成法律支持不法行为的尴尬局面,进而在追缴赃款时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的承诺是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并由此具有相应的外现行为,只是由于时间上的原因在案发时还没有来得及给付,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相对人的许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索取”行为的成立,而应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予以正确认定
受贿千万元属于《刑》规定"数额特别巨"依判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没收财产《刑》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种类种处罚没收财产包括赃款律依据:《高民院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三百万元应认定刑第三百八十三条第款规定数额特别巨依判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处罚规定】犯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别依照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其较重情节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家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款罪提起公诉前实供述自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发第项规定情形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轻处罚犯第款罪第三项规定情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民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决定其死刑缓期执行二期满依减期徒刑终身监禁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家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收受财物谋取利益受贿罪家工作员经济往违反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扣、手续费归所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犯受贿罪处罚规定】犯受贿罪根据受贿所数额及情节依照本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索贿重处罚
判刑标准是根据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对犯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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