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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千万元属于《刑》规定"数额特别巨"依判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没收财产《刑》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种类种处罚没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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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受贿罪情节的认定,既不是法院也不是检察院说了算,而是法律或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说了算!必须经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程序来最终认定。 二、刑法关于受贿罪,第38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其他的情节有: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受贿又枉法;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其中就包含对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的审查,并以此为依据来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再据此作出最后的判决。
从理论上讲行贿和受贿都属于同等的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受贿要远远的比行贿严重,因为受贿者都是处于强势地位,掌握人财物等资源的分配权力,而行贿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行贿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有些时候也是不得不为之,由于体制的原因,好多事情不行贿办不成事,而受贿者往往掌握着主动权,受贿后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更大,所以受贿者受到惩罚的就比较重、比较多,而行贿人很少有受到惩罚的,这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行贿人多而受到处罚的少,受贿人少而受到处罚的多。
刑事责任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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