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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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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2、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行为人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行为人知道盗窃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废的信用卡,对其进行技术操作后将“死卡”恢复功能并使用的; 4、行为人盗窃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分别。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以盗窃罪论处: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 (7)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 (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9)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 (1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12)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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