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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盗窃行为不以盗窃定罪

2020-04-11 17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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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论处。 (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 (9)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0)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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