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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行了婚礼没有领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办理的结婚登记才受法律保护。如果...
1、被人胁迫写下的欠条,在被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被撤销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自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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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分割上不能得到照顾。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建国后,1994年2月1日之前,两方按乡约民俗举行过婚礼或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得到周围人士认可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其职责和义务于进行过婚姻登记的相同。但自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行之后,就不在认定事实婚姻,不满登记机关解决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的,若因财产或其它纷争诉讼到法院的,法院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不进行离婚调解或裁判。也就是两方不受民法典相关条文的约束,但非婚产娃儿的地位同婚产娃儿相同。
可以反悔,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威胁强迫他人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交身份证据、时间证据、收胁迫证据等材料。如果限制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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