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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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