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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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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的;(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责的;(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力的;(四)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要求经营散装食品的;(五)无店铺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建立健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具相应的产地证明、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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