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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
实践中,共同受贿罪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分析。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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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分为行贿和受贿,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向犯,只有同时存在行贿人和受贿人,才可能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贿赂犯罪。
一、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二、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如何区分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时,还要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与双方共同受贿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上,受贿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都是依附于受贿人的,不能独立存在;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2、主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权换钱,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撮合介绍的目的,在于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获取利益。3、客观方面上,受贿罪的共犯只为受贿的一方服务,以取得行贿人的财物;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为行受贿双方勾通关系,提供服务。
受贿共犯非法占有贿赂款物的方式,共同受贿罪可分为"共同占有型"和"分别占有型"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近亲属或者共同利益相关者(如情人等。)形成受贿共犯关系,通常以共同占有受贿款物为特征。后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之外的无身份者共同受贿,一般以共同分赃、分别占有受贿款物为归宿。《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进行处罚。从重处罚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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