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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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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五个街道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2.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16年温岭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966元。家庭成员、房产、收入状况按《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2.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2010年温岭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按《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认定。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经济适用房这些情况不得申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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