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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你在2014年生育子女时,你们夫妻是否符合你省规定的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而且即使你们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也得经当地计生部门...
四川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规定生育二孩子女的,夫妻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登记服务制度。需生育子女之前,夫妻到一方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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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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