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山东省计生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和本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所以,超生处罚你们的年收入的三到四倍。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838人已浏览
984人已浏览
3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