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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中的合同在履行过程出因出现意识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现追求利益。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便解除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否则就是违约行为,第二。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知道可能有这样的风险,现在来解除合同。这样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责任 如果涉及的金额大的话最好找官司。如果少你自己想办法解决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情势变更不属于合同免责的事由,因为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需要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的可以变更,通过变更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的可以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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