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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起诉书的事!

2022-07-24
原告陈、李全、佘阳诉称,2006年12月30日,三原告共同购买了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城公司)开发建设的马镇坝世纪商城区二层20-51轴之间的商铺,建筑面积约10002,房屋总价款150万元,三原告以陈大美为代表与志城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缴纳购房款80万元。2009年6月,该公司交付房屋并为原告以该房屋抵押贷款出具购房证明。在原告所购房屋经装修并投入商业营运后,志城公司以原告违约为借口诉请巫溪县人民法院解除协议。在诉讼过程中, 第三人虚报、隐瞒房屋权属情况申请产权登记,被告据第三人申请将原告所购房屋登记在第三人蒲治全名下,为其颁发了“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解除合同案件与本案无关,被告为第三人颁发“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向第三人颁证的是被告内设的房地产管理处,被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蒲治全述称,原告与该公司签订有认购协议,该协议亦合法有效。原告未到被告处登记,且因原告未向志城公司支付80万元房款,该认购协议已解除,第三人遂与志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向被告申请颁证,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同时原告所说的抵押登记系伪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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