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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处罚。2、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意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歧视。3、罪刑适应原则的基本意义:刑罚的重量应适应犯罪的重量。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从宽处罚。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犯罪重量、如实供述犯罪程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罚的40%以下的犯罪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罚的4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避免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8、退还赃物,赔偿的,可减少标准刑罚的30%以下的强盗等重大危险犯罪应严格把握。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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