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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2021-12-2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可以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的上诉权。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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