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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
以下是对国家对顺义宅基地有哪些规定的问题的回答: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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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其建房占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八倍收取。 (三)屋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用于居住的按五倍收取,用于营业的按十倍收取;自用改为经营场所的,按五倍收取。部分出租或部分改为经营场所的按用地面积分摊计算。 (四)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等用户,生活确有困难的,其宅基地在规定面积内可以减收或免收。 (五)《实施细则》实施以后房屋翻建过的原有宅基地,如超过规定占地或建房超过规定占地,按本条(二)款加收。 圈建院墙内的所有土地,均按宅基占用的土地计收使用费。 第四条农村各户宅基地的面积和应收费用,已发土地使用证的,按规定的面积计算。尚未发证的,由乡土地管理分所会同村民委员会丈量测算,并张榜公布。使用费至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缴纳,拖延缴纳的,每拖延一个月加收10%的延期费。 符合免收或减收条件的用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送乡(镇)土地管理分所批准,使用费收取、减免、滞交等情况,每年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在现有土地承包档案、权证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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