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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宿舍休息发病身亡法能否认定

2022-10-28
【事件经过】A是广德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当天上白班(即中午12点至夜里12点)的A中午在公司食堂门口,找到班长B,表示头痛要求请假,B当即表示同意,将A的工作安排给了正在当班的C代班,A请假后即回公司宿舍休息。当晚A病情加重,被其同事D等人连夜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早上,A因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6月19日,该公司向该县人社局申请认定A为工伤(工亡),但该县人社局认为A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情况属实,但A当日并没有开始工作,且发病地点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A妻子不服该决定,将该县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庭审中,A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成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A的妻子及第三人该公司均认为A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A的妻子为此还申请了当天与A一同工作的同事到庭作证,A的同事们一致向法庭证明,A于发病当日已经到达工作岗位,并已经工作一段时间。【法律解读】经审理,法院认为,A突发疾病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A不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没有事实根据。该县人社局对A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该县人社局对A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限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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