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设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设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使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
1、设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设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使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3.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_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4.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消灭。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相关规定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