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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
代位权如何行使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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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按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如果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100万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向次债务人代位求偿100万元。 二、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获得清偿的范围内,消灭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虽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直接得到次债务人的清偿,获得优先受偿的效果,但法律上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债权人,被实现的这部分债权应由代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当于他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3、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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