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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在我国,《商标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在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方面无明文规定,在商标平行进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坚持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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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TRIPS协议和我国的商标法中未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1)在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服务存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时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2)如果商标商誉可能因平行进口商对商品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或广告宣传等而受到损害,此时商标权人即可引用商标法有关规定禁止该种行为。(3)如果当地商标权人为开发、建立、维持该商标商品的当地市场而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开展广泛的促销活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担保,从而使其所使用的商标在国内取得了独立的商标信誉,那么,平行进口商利用该现存优势进口相同商标的商品,则构成所谓的“搭便车”,在未明白标识其进口的商品的情况下,则会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会损害国内商标权人商标的独立信誉,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虽未将“指示性使用”明确列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考虑到商标法所保护的是标志与商品来源的对应性,而商标禁用权也是为此而设置的,绝非是为商标权人垄断商品的流通环节所创设,即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所必需存在的基本规则之一。在此基础上,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此时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因此“平行进口”应被司法所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不同商品使用同一名称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会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所以不同类别的商品是可以使用同一名称的商标的,不会造成侵权;在同一类别,不同的商品也不能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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