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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2021-11-20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3、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一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和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以上;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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