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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立下遗嘱:由其侄子为其办理生养死葬事务,其财产也由其侄子继承。该死者的兄妹却称遗嘱无效,死者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但死者的侄子主张该遗嘱的性质为遗赠抚养协议,且合法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 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1、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 2、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在适用上有优先性,被扶养人死亡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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