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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并与有关规章的内容协调和衔接。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主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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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四)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规章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讨论中提出的询问负责解释,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0日内补充。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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