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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核设施建造...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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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三)分包项目清单;(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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