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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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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二)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三)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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