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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轻伤一级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5.9.4轻伤二级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Ocm以上。5.9.5轻微伤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O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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