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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轻伤一级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5.9.4轻伤二级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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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体损伤鉴定中,只有轻伤二级,没有二级轻伤的说法。相关法律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术语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 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属于轻伤。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鼻骨骨折都伴有明显的鼻外伤,如鼻背局部红肿、软组织肿胀或皮下出血等,重症伤者常可见外鼻畸形,如鼻梁偏斜、鼻背局部塌陷等。通过鼻骨CT扫描并三维重建检查,大部分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骨折伴有明显错位的可以明确诊断,但不同医院检查方法不同,临床医生业务水平不一,对同一骨折可能作出不同的诊断结果。对于鼻骨骨折诊断结果不一致或不明确的,鉴定人应委托或请教影像科专家,尽可能做到准确诊断,并客观公正的作出鉴定。此外,由于鼻骨解剖结构的特殊性及损伤工具的不同,鼻骨骨折的类型多种多样,如双侧鼻骨多发骨折、鼻骨凹陷性骨折等。对于此类鼻骨骨折的鉴定往往比较困难,由于标准未对此类鼻骨骨折进行明确的解释,鉴定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的近似条款作出鉴定意见。赵小林认为,骨折断端错位>1/2或有明显成角(角度≥45°)应评定为轻伤,这有利于客观反映被鉴定人的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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