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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 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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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在南宁签署《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备忘录》,法院认可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也即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的保函,人民法院予以认可、接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无需冻结申请人的资金财产,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有效提升诉讼财产保全效率。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措施时,申请人要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风险:如果案件败诉,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将从财产保全保证金中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有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对担保的要求是不一样的:1、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则如果法院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则不需要交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方式的担保;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则可以以交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提供房产、汽车等财产进行担保。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则必须要提供担保,但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交纳保证金,也可以提供房产、汽车等财产进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力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汀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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