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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 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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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背景下,保险公司开发出了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这种产品名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承保;在诉讼过程中,如被保险人,即诉讼保全申请人因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国保监会云南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担保的金额等均有严格要求,某些地方法院还有明文规定。纵观各地法院的要求,一般来说通常是要求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且多强调实物担保、现金担保。因此,客观上来说,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立主观上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实体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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