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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融资形式只能将股票进行质押融资。而股权质押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质押权人既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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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融资形式只能将股票进行质押融资。而股权质押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质押权人既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少量的非金融企业。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指拟在深市,沪市以及香港等地区上市的公司股票,以质押的方式质押给第三方公司,从而获取一定额度的融资款,从而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持有人股东(即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债权人(即质押权人)处借入资金的行为。
一般来说不是什么好事。 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应收状况不佳之时,大股东偏向于选择这种方式融资。 如果到期还不上,这部分股份就卖给银行或是信托了。等于大股东变相间接减持变现。 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所质押股票的价格下跌较大,那么,质押方会被要求追加担保。如果质押的大股东没有其他质押物补充时,那么就会面临着控制权旁落境地。 也有质押后的资金炒股的,这种情况是牛市里面是利好,熊市就是利空
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1]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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