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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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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单位的专用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三)超越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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