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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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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三)超越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场(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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