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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原因有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送达,或者被告按照正常途径收到了诉讼资料但坚持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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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即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强迫”被告来到法庭参加审理。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即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强迫”被告来到法庭参加审理。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被告本人都要亲自出庭,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应征得法官同意,并提交关于婚姻、财产等的书面说明。因此若被告未出庭,要分具体情况对待的:如果是未收到传票,那么会改期;如果是涉及扶养、赡养、需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等必须出庭的,那么2次无正常理由不到庭,可以拘传;如果不是涉及到上一款必须出庭的,可以根据事实缺席判决;如果传票无法送达的,那么改为公告送达,待期满后再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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