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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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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职场。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个罚制,即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应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设立后,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筹资欺诈等犯罪活动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筹资欺诈罪等其他犯罪,应根据涉及犯罪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处罚。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
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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