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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中管辖,就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4)高级人民法院。
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通常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如果3个月内不能审结,那么就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事件,必须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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